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
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防治学术腐败,推动学术创新,促进我院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反对和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学术道德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学院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发表科研成果活动的人员、学生以及以学院名义继续从事学术活动的离退休专家、学者,以我院名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兼职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人员应当
遵循的基本准则。我院师生员工在科研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我院师生员工在从事各类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下述行为准则:
(一)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必须如实注明出处;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如实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应作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公开或发布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应完整准确,保存实验记录和完整数据,以备考查;已发表的研究成果被发现存在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做出解释或更正。
(三)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按照当事人对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或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第一署名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四)严禁在公开出版物上一稿多发,或发表仅有文字语言差异而无实质性差异的研究成果。另有约定需要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
(六)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正确对待科研活
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七)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学院积极预防和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将视为学术不端。学术不端行为一经学院查实,必将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第七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他人,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干成果冲抵交差;
(八)推广转化科技成果故意夸大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隐瞒技术风险;
(九)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1.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
2.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
3.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
4.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
5.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
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
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6.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
或异地提交;
7.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
8.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
为;
9.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十)其他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四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针对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学术纪律检查和学术风气维护等相关工作,行使审议、决议、评定、咨询和督查等职权。
第五章 调查和认定
第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须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对于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院应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报告。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及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后,学院学术委员会应组织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
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对涉嫌学术不端的行为进行正式调查,并及时组建调查组。调查组应不少于3人,可邀请同行专家参与,必要时包括纪检、监察部门指派的工作人员。
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十四条 调查工作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必要时,调查组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验证。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五条 调查过程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原则,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十六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负责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应当区别各责任
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适时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门会议对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以书面形式作出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六章 惩处与复核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依据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汇报,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可以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同时向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学术委员会有权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本《办法》及调查结论,依据职权和相关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具体处理。
第十九条 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送达学术不端行为当事人,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二十一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当认定为恶意举报。对于恶意举报人,学院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被举报人名誉和权益。同时,学院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院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可视情节给予处分或其他
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学术委员会应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学术委员会应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学术委员会。未尽事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报院长办公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