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及有关部门:
为规范校级考试中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认定及处理,严肃考风考纪,促进优良学风建设,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试行)
一、根据《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校内组织的各种考试,包括期末考试、缓(补)考等考试,考试工作人员包括考试工作机构成员、考务员、监考员等参加考试考务组织工作的工作人员。
三、考试工作中出现以下行为的应认定为违规行为
1、监考员未提前5分钟到达考场;
2、监考员在监考过程中未经同意私自离开考场的;(考试期间监考员因紧急情况需离开考场不超过2分钟的,应争得本考场的其他监考的同意;离开考场可能超过2分钟的,应提前向考务组提出申请,经考务组同意并指派机动监考到场后方可离开,否则按本条规定处理)
3、监考员在监考过程中吸烟、阅读书报、听MP3和谈笑等对考试和监考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4、监考员未经考务组同意,私自找人代监考的;
5、监考员(巡视员)未执行考场(巡考)规则,对考试作弊现象视而不见、隐瞒不报的;
6、考务员接到监考员合理申请,未及时处理或向主考汇报的;
7、考试结束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成绩的,(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送的,需由系主任出具书面说明);
8.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更改学生成绩在1个教学班内达10%以下;
9.教务人员(含教学秘书)考试成绩上报后,因在登分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修改的学生成绩,占所报成绩总数的10%以下;
10、试题出错内容分值达到总分5%以上的,命题教师承担责任;
11.违反学院有关考试管理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
四、考试工作中出现以下行为的应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巡考员未参加巡考工作或巡考负责区内出现考试事故未及时处理的;
2、开考后监考教师因迟到或私自离开考场,造成考场师生比小于1:30的情况超过十分钟的,迟到或私自离开考场的监考员应认定为教学事故;
3、监考教师因迟到、未组织好考生就坐等原因,致使考试延误五分钟以上的;
4、考试结束后二周内不能提供学生考试成绩或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不能提供学生试卷;
5、因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要更改学生成绩在1个教学班内达11%以上-30%以下;
6、教务人员(含教学秘书)考试成绩上报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而修改学生成绩为所报成绩总数的11%以上-30%以下。
7、试题出错内容分值达到总分10%以上的,命题教师承担责任;
8、违反学院有关考试管理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
五、考试工作中出现以下行为的应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无故拒绝接受考试工作任务的
2、监考中暗示考生答题的
3、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考题份量严重不足致使考试提前一小时结束的,命题教师承担责任;
4、考试结束后所收回的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等而主考教师未予追回;
5、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或考前复习时教师有意泄漏考题的;
6.因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要更改学生成绩在1个教学班内达30%以上;
7.教务人员(含教学秘书)考试成绩上报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而修改学生成绩为所报成绩总数的30%以上。
8、违反学院有关考试管理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
六、考试工作中出现以下行为的应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教职人员故意泄露试题的;
2.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3.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4.除上述情节外,其它严重影响考试工作的事故。
七、教学及考试事故的处理办法
1.违规行为由相关系、处在本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隶属教师系列人员的建议扣除1个课时的课酬;隶属行政系列人员,建议由部门根据本单位岗位职责规章制度给予扣罚半个月部门奖或相当的经济处罚。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三次"违规行为"的,按三级教学事故处理。
2.三级教学事故由相关系、处在本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隶属教师系列人员,建议扣除2个课时的课酬;隶属行政系列人员,建议由部门根据本单位岗位职责规章制度给予扣罚当月全部部门奖或相当的经济处罚,并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有关部门和系、部相应加强教育、督促、检查。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二次三级教学事故的,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3.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隶属教师系列人员,建议扣除4个课时的课酬;隶属行政系列人员,建议由部门根据本单位岗位职责规章制度给予扣罚当月部门奖和全勤奖或相当的经济处罚,并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有关系、处相应加强教育、督促、检查。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二级教学事故的,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4.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给事故责任人以行政警告处分。隶属教师系列人员,建议加扣8个课时的课酬;隶属行政系列人员建议由人事处根据学院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同一人员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一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5.教学事故的行政处分按学院行政纪律处分的程序办理,处分决定入事故责任人的业务档案中。
6.教学事故处理与年度考核、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聘任等工作挂钩。对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其职务晋升、职称聘任中有关职能部门有权实行一票否决制。
八、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
教务处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